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证照的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