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