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建设等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限制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行区域的方案,并公布实施。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可以规定临时限制排放建筑垃圾的时间和区域。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