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