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