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