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建开发地下水取水工程、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