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