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