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