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行政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