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