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破坏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