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鼓励宗教界参与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