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预算用于补助下级人民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接受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款项应当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