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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八条
有效
财政部门对审计等部门依法出具的能够满足其履行职责需要的检查结论,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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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