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