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机关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查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