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争议的解决第四十条已修改就同一消费争议,消费者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接受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受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需要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