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消费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消费者与经营者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