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与经营者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