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十四条有效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划条件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按原审批程序审批。修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