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十二条有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规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