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点片区、特定地块的城市设计,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在形体、色调、体量、高度等方面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