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