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区辖乡、村庄规划报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