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政、通讯、供电、园林、环卫等公用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产权单位要经常维护,做好日常检查和监管,发生设施丢损或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修补或恢复。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