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市政、通讯、供电、园林、环卫等公用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产权单位要经常维护,做好日常检查和监管,发生设施丢损或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修补或恢复。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