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等公共用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