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等公共用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