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化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内。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