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夜间在市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禁止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鸣喇叭、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等噪声扰民设备。除春节等重要节日和婚庆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居民在夜间10点至凌晨6点时段内鸣放鞭炮。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