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夜间在市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禁止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鸣喇叭、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等噪声扰民设备。除春节等重要节日和婚庆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居民在夜间10点至凌晨6点时段内鸣放鞭炮。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