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规划部门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