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市区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上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禁止商贩占用街道随意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禁止中重型车辆碾压人行步道、小区巷道,禁止擅自在街路两侧占道修理、清洗车辆、收购废品、摆放物品、堆放物资等。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清理,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