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参与会展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强行摊派或收取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