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填封,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