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凿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