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凿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