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区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制定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