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和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器具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