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