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鼓励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省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工艺、设备名录及相关规定,组织认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建设。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用地指标等应当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