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促进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条有效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及其制成品回用于建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