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园(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在项目选择、功能布局、设施配置、环境影响及综合管理等方面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等园(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循环化改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