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
(三)伪造或者协助他人伪造材料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开相关内容的;
(五)对符合享受补贴、资助、贴息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拖延或者拒不发放补贴、资助、贴息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八)虚报就业促进考核指标的;
(九)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