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