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技能人才应有待遇,对在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政府津贴制度。

高技能人才在就业地连续就业满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随迁,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