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