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劳动者首次领取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不需缴纳工本费。补领、换领或者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