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八条有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应当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应当向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创业资助的,应当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