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识、专用工具、专用品;

(五)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明信片、邮件封装箱(袋)、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以及快递封装用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