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四)擅自使用邮政专用名称,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识、专用工具、专用品;(五)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明信片、邮件封装箱(袋)、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以及快递封装用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