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