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发生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